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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性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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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页数: 12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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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弗赖依诉合众国案”(Frye v.United States)判决中写道:“法庭将接受一个公认的科学理论或科学发现演绎出的专家证言,但从中做演绎推理的东西必须有足够根基并在其领域得到普遍承认。”这个判决可以看作是美国司法界关于接受专家证言标准的初步确立。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则由于无法适应现代科学高度专业化的特点,所以不能作为判定专家证言是否具有科学性的标准。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道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中又对“弗赖依诉合众国案”所确定的规则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接受专家证言的法律标准,即道伯特标准(Daubert Test):“(1)争论中的理论或技术可以检验并受到过检验吗?(2)该理论或技术已被同行评估过并公开出版过吗?(3)在使用科学技术的案件中,已知的和潜在的错误率是多少,且存在控制该技术操作的标准吗?(4)普遍接受可以作为决定特定证据可采性的重要因素。”但这一标准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美国司法界及法庭科学界就此展开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在满足道伯特标准方面,传统的和新兴的科学证据理论均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研究人员发现指纹证据的科学性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可靠,它无法满足道伯特标准,所以,应当将指纹排除在证据之外。宾夕法尼亚州东区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也承认:“在指纹鉴定的可靠性研究测试方面,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成就”。可见,美国司法界在多年以前就展开了对科学证据所依赖的科学知识有效性的争论,其间虽然有诸多怀疑主义的观点,但是,他们理性对待科学证据的精神亦彰显于争论之中。
与美国的情况相反,我国司法界对司法鉴定的态度就颇令人担忧。在我国,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受到无限的推崇,有些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保持着一种不加辨析的盲目信任,有时甚至达到了迷信的程度。例如,有人认为现代诉讼的证明方法是以物证为主的;有人认为:“如系物证孤证,经过鉴定且证明标准极高(科学依据充分而无争论),是可以定案的”还有人认为物证就是“证据之王”(将DNA视为“证据之王”者就有此倾向)等等。这实际上是司法证明中科学至上主义的表现。人们对自然科学的崇拜被嫁接到对司法鉴定活动科学性的判断中去了。然而,了解科学史和科学哲学的人都知道,迄今为止,科学界和哲学界对科学知识的真理性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甚至还有怀疑科学知识真理性的倾向。例如,德国学者汉斯·波塞尔(Hans Poser)认为:“自从培根以来,经验科学及其发展被看作是人类进步的保障,而今天我们面对的却是对科学的怀疑、对科学的批评,有人甚或认为科学中理论的形成是无法被说明的,是约定俗成的,因而带有很大的任意性”。受到人们极端崇拜的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尚且受到理性的审判,而以一般科学为依托的司法鉴定有什么理由不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盲目信任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是由于人们只看到了司法鉴定与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之间存在的共性,而没有认识到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从微..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司法鉴定与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之差异 2
(一)司法鉴定与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在社会活动特点上存在的差异2
(二)司法鉴定科学与科学活动在知识特点上存在的差异 3
二、对司法鉴定内在缺陷的分析 7
(一)司法鉴定的鉴定方法自身缺陷的分析 7
(二)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保障机制缺陷的分析 8
三、结 论 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1
参考资料
『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第207页,第276页。『美』Michael.H. Graham:《联邦证据法》(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页,第91页。
参见『美』罗伯特·爱泼斯坦:《揭开指纹科学之谜》,胡卫平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2期。
参见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3页。
参见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第75页。
『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页,第109页,第99页。
参见『英』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下),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4页。
Micheal C. Masen,The Scientific Evidence Problem: A Philosophical Approach,33 Ariz. St. L. J. 896 (2001).
参见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参见刘大椿主编:《科学哲学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第70页。
参见周超、朱志方:《逻辑、历史与社会——科学合理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184页。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Confronting The New Challenges of Scientific Evidence,108 Harv. L. Rev. 155(May,199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410页。
参见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80-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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