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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职责』 论法院的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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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格式:Word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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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页数: 11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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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职能“两分法”与法院机构“双重性”
(一)对宪法的规定的理解
法院的职能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宪法中已经得到了回答。《宪法》第1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国家权力构成理论中,法院居中裁判法律争议的职能则更明显。问题是:审判是不是法院的唯一职能呢?换句话说,审判工作的管理以及法院机关本身的管理是不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呢?
有关研究表明,从各国法院的设立之始,并没有哪个国家将法院管理作为法院同时承担的职责,而是通常将这部分职能交给政府机关行使。后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规定这部分管理权的归属:有的收归法院行使,有的继续保留在政府行使,有的则成立了游离于法院和政府之外的独立的法院管理机构。即使将这一权力收归法院行使,也存在不同的操作模式。
1983年之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管理职能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这是当时的《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1983年对该法律作重大修改时,这一条款被删除。自此开始,我国的人民法院既行使审判权,同时行使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说法院既是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因为法院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设立的,其司法管理职能是附属性的和辅助性的,而不是主导性的。而且,我国的法院目前并不是行使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唯一机关(具体分析见后文)。即使成为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管理的组织形式也可能并不采取机关首长制,而可能是采取代表会议制、委员会制。虽然法院的职能可以适用“两分法”,但并不能简单地说法院机构的性质具有“双重性”,除非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关于权力归属的讨论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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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法院职能“两分法”与法院机构“双重性” 1
(一)对宪法的规定的理解 1
(二)关于权力归属的讨论 2
二、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区别与关系 2
(一)审判职能的主导性与管理职能的辅助性 2
(二)审判职能的裁判性与管理职能的运转性 3
(三)审判职能的职业化与管理职能的公务化 3
(四)审判职能的独立性与管理职能的领导性 4
三、法院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 4
(一)案件审理层次--审判管理 4
(二)系统运转层次--外部管理 5
(三)机关运转层次--事务管理 5
四、管理职能实现的两个体系:决策与实施 5
(一)为何区分两个体系通常说来,任何活动都有两个阶段,即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 5
(二)决策系统基本模式 6
(三)实施系统的模式 7
五、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设想 7
(一)改革的必要性 8
(二)改革的具体考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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